关于印发《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》的通知<粤科计字〔2007〕96号>
《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》的通知<粤科计字〔2007〕96号>
㈠ 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,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广东省境内。
㈡ 单位管理层创新意识强,重视科研开发工作。
㈢ 已组建市级工程中心,并正常运行。
㈣ 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,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,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,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;年产值规模在1亿元以上,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%,或不少于1000万元。批准组建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%,或不少于1000万元。
㈤ 科研技术水平在行业、领域中领先,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,拥有研究开发水平高、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不少于30人的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;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%。
㈥ 与科技界、产业界有紧密的联系,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。
㈦ 工程中心组建目标明确,研究开发任务具体,方案可行,措施得力。
1、<组建省级工程中心申请书>(一式各2份送三厅委)
2、<广东省工程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>(一式各2份送三厅委)
3、其它材料: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、成果或专利证明(复印件)等。(用于专家论证会议中审查)
常年受理
1、审批单位名称:广东省科技术厅、广东省发改委、广东省经贸委;
2、申报材料审核单位名称:中山市科技局;联系部门:综合计划科